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该如何进行
1、首先,对证据证明力判断的主体是主审该案件的法官,在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主体上具有特殊性,其他的人可以判断但没有任何作用,只有案件的主审法官才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具有重要作用,哪些证据被采纳了,哪些证据没有被采纳,都会写在判决书中以得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2、其次,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应该体现发挥法官的能动性,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应该在诉讼活动中完成,并应当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质证后能动地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3、再次,法官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应该遵守应该有的诉讼程序,三大诉讼都规定了诉讼案件的不同的程序,因此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法官对证据证明力判断需要尊重和遵循法定性的诉讼程序,不可在程序上有瑕疵,一旦出现程序上的瑕疵,则可能成为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理由。

4、同时,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应当在依据一定的法定性程序的过程中逐步作出判断,而不是先入为主的进行判断,这样既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又难以真正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5、另外,法官对证据证明大小判断的第一个程序性过程是听取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举证环节,即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于自己的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并提交法庭,由法庭主审法官进行查验,从形式上判断是否符合证据的类型。

6、另另外,法官对证据证明大小判断的第二个程序性过程是听取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质证环节,即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于自己的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从而在质证过程中让法官做到居中裁判,看哪些证据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哪里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丧失证据能力。

7、最后,法官对证据证明大小判断的第二个程序性过程是法官在听完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进行评议、认证和释证,即法官对证据进行评议,哪些可以采信,哪些不予以采信,不采信的原因或者理由是什么,采信的原因和理由是什么,最后依据证据采信的状况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