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员工想辞退就辞退吗
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部分企业因为这条规定,误解为可以随便辞退试用期员工,但这种认知是不正确的,要注意这条规定中有个前提条件:“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是有相应的条件,不是上级说不行就完事,而是需要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辞退,需支付员工二倍经济补偿金。而证明的前提,是在招录员工时和员工明确了具体录用条件、考核依据和考核方式,最后通过实施具体的考核方式,来得出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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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想规避风险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证明企业对该岗位的录用是有条件的,而这些条件就是考核标准,员工入职前也有了解。
2、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3、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员工说明理由,从便于举证的角度,建议使用书面形式下发《解除通知书》,并要求员工确认签收。
4、企业在下发《解除通知书》时,该员工还在法定范围约定的试用期内。
企业想避免试用期辞退员工败诉的风险,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招聘时提前考察,公示岗位条件在实践招聘工作中,大多数的企业不太注重在应聘时对员工进行考察,习惯招进来再说,不适合直接辞退就好。这种做法就很危险了。建议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尤其是重点员工,需要做好员工的背调工作,把好面试的关,确保招到合适岗位的人员。此外,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在招聘时,必须事先公示岗位条件。简单来说,就是要让来面试或者即将入职的员工知道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公示方法:1)通过招聘公告进行公示,并尽量保证招聘公告会固定在某一块,最好有更新时间节点,以便保留证据。2)招聘过程中,面对准入职的员工,企业需明确告知其录用条件,并打印书面通知要求员工签字。3)下发的offer中,可以加上录用条件,建议邮箱发送并要求收到回复。4)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的情形等。
2、录用后,进行试用期考核岗位录用条件公示后,接下来就是员工的试用期考核了。如果企业需要在试用期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这就可以以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作为依据。因此,在试用期内我们可以对员工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考核的内容,就是围绕上述提到的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评分。
3、试用期结束前,做出员工去留的决定经过试用期的考核后,即使觉得暂时难以确定员工是否符合条件,都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来继续考核。(具体风险可看上一篇文章)而如果企业想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试用期期间能可用,一旦超过试用期,就不能以此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所以,在试用期结束前,企业对待难以确定能力的员工,也必须要做出去留的决定。
4、最后补充一点。企业如果想规避试用期辞退风险,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关于录用条件的公示中,要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切记抽象的空话。比如岗位条件要求,不能只写个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即可转正,而是要具体到岗位条件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符不符合。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切入:通用条件和能力条件通用条件指的是在这个岗位中,员工都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可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进行明确要求。例如诚实,面试时简历没有作假;团队沟通,不会在上传下达的时候有误差等等。能力条件指的是在这个岗位中,员工要具备该岗位所要求的能力,可通过员工的劳动合同、单独考核协议或者KPI指标等进行明确。例如某个技能证书;某个技术经验要求;工作中某项能力的掌握程度等等。最后还是那句话,试用期虽然只在劳动合同中占一小部分,但不能因此忽略所蕴含的风险。只要我们稍微规范一点,就能很好的避免有这类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如果想规避试用期辞退风险,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关于录用条件的公示中,要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切记抽象的空话。比如岗位条件要求,不能只写个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即可转正,而是要具体到岗位条件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符不符合。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切入:通用条件和能力条件通用条件指的是在这个岗位中,员工都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可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进行明确要求。例如诚实,面试时简历没有作假;团队沟通,不会在上传下达的时候有误差等等。能力条件指的是在这个岗位中,员工要具备该岗位所要求的能力,可通过员工的劳动合同、单独考核协议或者KPI指标等进行明确。例如某个技能证书;某个技术经验要求;工作中某项能力的掌握程度等等。最后还是那句话,试用期虽然只在劳动合同中占一小部分,但不能因此忽略所蕴含的风险。只要我们稍微规范一点,就能很好的避免有这类劳动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