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第38天通知嫌疑人家属结果属于正常现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雷尿苄钏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遄噌缱蹑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若是在拘留之日起的第38天,那是不正常的;若是失联的第38天,那无法考证。
逮捕通知的时间: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引用时间2018-4-19]